森林公園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發展速度不均衡
自1982年建立第一個森林公園起,在數量增長上,我國的森林公園的發展大致上經歷“緩慢(1982年-1990年)--快速(1991年-1993年)--穩定(1994年至今)”幾個階段,圖5反應的就是1982-2010年逐年新增森林公園數目變化情況。1982-1990的9年時間僅新建立了60處國家森林公園,平均每年不到7處。1991-1993短短3年時間內,共批建了218處國家森林公園,平均每年70余處,相當于前九年批建總數的近14倍。在而后的17年中森林公園數量增長雖明顯趨緩,但數量上仍增長較快。
雖然森林公園異常的發展速度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使得森林公園體系在短期內形成了較大規模,形成了較強的社會影響力,但是由于增長的異常化,特別是1991-1993年間,許多森林公園在缺少必要論證與總體規劃的條件下,便盲目地進行探索式、粗放式的開發,一些森林旅游區未經審批進行了大量設施建設,重開發、輕保護,造成許多不可再生的珍貴旅游資源的損害與浪費。這種忽視質量的急速增長導致森林公園的資源品位難以得到保證,造成了森林公園隊伍中資源質量良莠不齊的情況,這種情況也給目前的行業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困擾。
2審批體制不健全
造成上述森林公園發展速度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森林公園審批體質不健全。我國森林公園的建設采取申報制度。建立國家級森林公園,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建立省級、市級(縣級)森林公園,由相應省級、市級(縣級)的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李若凝,2005)。由于全國缺乏統一的森林公園總體發展區劃和規劃,地方發展森林公園的積極性很高,有關機構在審批時較少考慮己有森林公園的地理分布情況,過多考慮景觀價值和游人喜愛程度,森林公園的等級評價不科學、主觀性較大,審批不嚴格。致使森林公園發展速度過快,從而導致許多森林公園缺乏代表性,重復建設,水平良莠不齊。
3森林公園從業人員分布與資源水平不匹配
從全國范圍來看,森林公園從業人員達到萬人規模的省份有浙江、山東、湖北和湖南四省,其中山東省擁有的從業人員達11761人,排在全國首位。而從業人員數量最少但森林公園擁有量排名靠前的西藏僅有86人,前者竟是后者的近137倍。
全國森林公園職工人數分布不均衡,且與各省所擁有的森林公園資源不能很好的匹配。其中,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新疆等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雖然擁有廣闊的森林公園資源,職工數量卻很低,資源稟賦與相應人員之間差距較大。而經濟較發達的江蘇、浙江、山東、湖南、湖北等地的工作人員占全國的比例遠大于其森林公園資源占全國的比例。這表明,森林公園從業人員在全國的分布很不均勻,經濟落后地區的從業人員存在不足。
4法制建設滯后
我國雖然擁有數量眾多的森林公園,但目前仍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對森林公園進行專門的保護和管理。1994年雖然出臺了《森林公園管理辦法》,但這僅僅只是一部行業性法規,對外約束力差。一些部門往往不依法辦事,無償占用、劃撥森林風景資源、爭奪森林公園自主經營權的事件屢有發生。例如,河北省狼牙山森林公園幾個主要景點分別被民政局、旅游局、附近鄉村及個體承包者所分割,使原有的狼牙山國有林場失去了經營自主權,森林風景資源被強行劃撥并無償使用。
此外,而對森林公園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十分復雜,管理權屬不一。有的地方同一區域,既是森林公園,又是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牌子眾多,管理部門眾多,各部門間既相互牽制,又各自為戰。由于森林公園和森林旅游尚未建立配套的法規保障體系,因而森林公園建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法律保障。這種狀況反而不利于森林公園的保護和統一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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