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推動的重大制度創新。其中,“全民公益性”是國家公園建設的重要理念之一。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9月12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堅持全民公益性導向,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國家公園保護,為公眾親近自然、參與生態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作為我國國家公園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國家公園法》的出臺,標志著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步入法治化、規范化的全新發展階段,也彰顯了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堅定決心。
當前,如何統籌保護與發展、強化法律落實,推動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也成為推動國家公園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課題,既考驗對《國家公園法》精神的精準把握,更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出符合地方實際的實施路徑,讓法律真正成為守護生態屏障、促進綠色發展的真實保障。
多元共治:構建公眾參與的生態保護共同體
生態保護的長效動力,源于公眾的內生認同與主動參與;而公眾參與的核心前提,是讓老百姓在守護綠水青山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經濟收益。《國家公園法》總則第四條明確提出“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并專章規定“參與和共享”,從制度層面保障利益相關方權益。
一方面,法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劃入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應當依法維護權利人的權益,引導相關利益主體通過多元化方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和保護”,這既體現了對既有權益的尊重,也為原住居民和社區參與國家公園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法律第三十八條明確“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根據生態保護需要設立的生態管護崗位應當優先聘用當地居民”,為社區居民提供了穩定的就業渠道,增強了其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
要將“參與共享”理念轉化為實踐成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需以“民生需求”為出發點,構建多方協同的治理格局。既要加強與屬地政府的聯動配合,形成“保護—發展”協同合力;更要建立常態化溝通協商機制,深入傾聽園內原有居民、村集體及周邊居民、企業的訴求,圍繞國家公園保護目標,提供適配的生態產品與服務,讓公眾從“生態保護旁觀者”轉變為“生態建設參與者、保護成果共享者”,推動生態保護與民生改善形成良性循環。
以武夷山國家公園為例,福建片區位于南方典型的集體林區,集體土地占比達66.4%,涉及4.58萬人口,區內居住3350多人,園區傳統的茶業、旅游等產業對自然資源的依賴度較高。如何破解生態保護與區域發展矛盾,成為武夷山國家公園建設的核心任務之一。
圍繞社區發展核心訴求,近年來,福建片區優化建設、產業升級與輻射周邊,增進福祉、拓寬增收、強化協同,實現國家公園與社區共榮。以《國家公園法》繪就保護發展同心圓通過加強產業引導,推廣“茶—林”、“茶—草”等模式,引導茶農建設復合型生態茶園,已套種銀杏、櫻花、香榧等樹種近2萬株,建設生態茶園4000多畝,不僅優化了茶園生態環境、減少了病蟲害、提升了茶葉品質,還極大限度地推動國家公園茶產業綠色發展。同時,嚴格落實《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范竹筏、漂流等特許經營項目,鼓勵村民參與特許經營、資源保護、旅游服務,吸納195名當地居民擔任生態管護員、哨卡工作人員、應急管理隊員,帶動1200余名村民成為竹筏工、環衛工、觀光車駕駛員、綠地管護員等,引導社區居民參與國家公園建設,讓“護生態”與“謀生計”實現雙贏。
園地協同:打造保護與發展融合新格局
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并非孤立的“圈地保護”,而是需要統籌協調各方力量的系統工程。《國家公園法》第六條明確提出“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并界定“國家公園所在地地方政府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管、防災減災等職責”,為“協同保護、融合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實現保護與發展的雙贏,關鍵在于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屬地政府樹立“一盤棋”思維,以“生態保護”為根本目標協同發力,在共同做好國家公園周邊自然資源保護的基礎上,完善國家公園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這一協同路徑既符合實踐需求,也有明確法律支撐。《國家公園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國家公園訪客管理和服務,合理確定訪客容量,明確訪客行為規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完善訪客安全保障和緊急救助等相關機制”,同時第二款提出“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可以劃定適當區域,設置必要的輔助設施設備,為開展科普宣傳、生態旅游等公共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讓國家公園與周邊社區形成“共生共榮”的發展共同體。
在具體實踐中,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管理局加強園地聯動,創新建立“一中心四服務”協調發展機制,以服務社區群眾為核心,圍繞綠色產業培育、環帶規劃建設、項目前置審核、區域環境整治四大領域提供精準支持,不僅打破了“生態孤島”,實現了生態保護與社區發展的良性互動,還有效提升了保護質效,不斷推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一方面,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嚴格落實生態保護要求,依法對九曲溪竹筏游覽、環保觀光車、漂流實行特許經營管理,科學評估園區生態環境容量,將主景區最大日環境容量控制在3.2萬人次以內。通過動態監測訪客容量,強化特許經營業態檢查,督促落實特許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生態安全和公共權益。
另一方面,福建片區積極推動生態價值轉化,引導村民發展森林人家、民宿,推動鄉村旅游、生態觀光游和茶旅慢游深度融合;支持南平市圍繞國家公園范圍,創新劃定4252平方公里的“國家公園保護發展帶”,在嚴守生態紅線的前提下,適度發展文旅、康養、度假等環境友好的綠色產業,打破“生態孤島”思維,將國家公園的生態價值轉化為區域發展動能,既讓國家公園的生態效益持續輻射周邊區域,又通過賦能社區發展反哺生態保護,形成“生態美、百姓富”的良性互動。
實踐證明,園地融合不僅是空間上的整合,更是治理機制、發展方式和社區關系的系統性創新,是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格局的重要路徑,是有效促進生態安全、管理規范、社區和諧的重要支撐。
生態補償:織密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制度網絡
作為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平衡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利益關系的“關鍵紐帶”,是促進區域公平的重要紐帶,更是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的“制度基石”。《國家公園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要求“國家健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根據國家公園規模和管護成效等合理確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并推進國家公園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這是協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矛盾,推動國家公園高質量發展的有效手段。
建立科學合理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其核心目標聚焦于民生與生態的協同發展,要公平保障原住居民及周邊社區的合法權益,通過支持社區轉型發展,持續改善民生,確保保護成果由全民共享。而落實好這一機制,關鍵在于堅持系統觀念,既要全面統籌考慮利益相關者訴求、補償標準設定、補償方式選擇等核心要素,又要充分結合國家公園自然屬性、生態產品價值等特點,針對性實施分區分類的差別化補償,讓補償機制更具針對性、更富實效性,真正為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提供堅實制度支撐。
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集體林權占比高,資源權屬復雜多樣,在推進國家公園高質量建設過程中,如何在“實現自然資源統一管控”這一首要前提下,切實保障好林農權益?差異化生態效益補償成為破題關鍵。
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管理局嚴格落實福建省政府制定出臺的《建立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設定生態公益林保護補償、天然商品喬木林停伐管護補助、林權所有者補償等,構建起涵蓋11項內容的多元化補償體系:對園區內129.29萬畝生態公益林按照每年每畝32元的標準進行補償(較國家公園外高出9元);對4.89萬畝天然喬木林,按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給予停伐補助,平衡生態保護與林農收益;在林農自愿的前提下,通過贖買、租賃、生態補助等方式累計收儲重點區位商品林1.42萬畝,緩解了林農權益與生態保護的矛盾;對9.08萬畝毛竹林實行經營管控,并給予每年每畝118—149.5元的補償;創新對主景區內7.76萬畝集體山林所有者實行森林景觀補償,不僅強化了對集體所有自然資源的監管,促進自然資源統一有效管理,更切實讓林農在生態保護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益,實現了“生態得保護,林農得實惠”的良性循環。
從立法頂層設計到地方實踐探索,《國家公園法》將以法治力量推動國家公園建設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未來,隨著《國家公園法》的全面施行,我國國家公園將進一步筑牢生態安全屏障,讓綠水青山持續釋放生態紅利,改善民生福祉,為譜寫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提供堅實支撐。
來源:中國綠色時報
作者:方燕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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